由雄县规划局、雄县气象局组织编制的《雄县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2-2030年)》于2012年12月完成,并于2013年7月获得县政府批复(雄府[2013]5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进行批后公布。
第一章 规划依据、目的、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5、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气发〔2008〕76号)
7、《雄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
8、《雄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目的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三、规划范围
此次规划范围是以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基准点为圆心,以8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涉及土地总面积约2.01平方公里。
四、规划期限
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
第二章 现状情况分析
一、气象观测站分布现状和任务
雄县气象主管机构为雄县气象局,位于县城北部。雄县气象局下辖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雄县防雷中心、法制办、雄县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雄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业管理、大气探测、天气气候预测、气象服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管理、气象行政执法、气象灾害防御等,执行上级有关气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雄县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完成上级气象部门规定的测报、预报、农业气象和资料整编及上报任务;为雄县领导决策服务,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气象服务与防灾减灾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
是按省(区、市)行政区划设置的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属于国家一般气象站,编入国家气象观测站网。获取的观测资料主要用于国内交换和雄县气象服务。观测的气象要素为气温、气压、空气湿度、风、降水量、蒸发、地温、冻土、积雪、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是人工与自动观测相结合的站,拥有气象专用频道、频率、通讯线路和网络。
其基本任务是观测、资料处理及存储、编发气象报告。包括:
⑴为积累气候资料按规定的时次进行定时气象观测。自动观测项目每天进行24次定时观测;人工观测项目,每天进行08、14、20时三次定时观测。
⑵为制作天气预报提供气象实况资料按规定的时次进行天气观测,并按规定的种类和电码及数据格式编制各种地面气象报告,传送到国家气象中心。
⑶进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加项目的观测。
⑷按省、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自定项目和开展气象服务所需项目的观测。
⑸按规定的时次、种类和电码,观测、编发定时加密天气观测报告、不定时加密雨量观测报告和其他气象报告。
⑹按统一的格式和规定统计整理观测记录,进行记录质量检查,按时形成并传送观测数据文件和各种报表数据文件。
⑺对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及时进行调查记载。
区域气象观测站
是国家气象站网获取高时空密度气象资料的必要补充,为提高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的服务能力而设置自动气象观测站。分为单要素和多要素。观测的气象要素有气温、气压、空气湿度、风、降水量等。进行自动观测、采用无线通讯网络进行观测数据上传。
二、现状影响气象探测的要素分析
对影响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要素做统一分析,从八方位进行了如下具体的研究:
正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260米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0米
东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广告牌: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35米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260米
通讯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0米
正东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垂柳:距气象观测场围栏30米
保津高速西引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米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84米
电线杆:距气象观测场围栏90米
东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保津高速西引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70米
雄州牌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50米
正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40米
西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气象局附属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60米
变压器: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6米
平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距离49米
正西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杨树林: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6米
电线杆: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54米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0米
西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气象局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60米
武装部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80米
消防队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95米
第三章 空间管制规划
空间管制范围
国家现行的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均采用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或遮挡仰角进行控制,未划定具体保护范围,理论上为无限远,需进行空间管制的范围过大,对城市发展影响较大,在实际规划管理、工程建设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本规划结合雄县实际情况,经雄县规划局、雄县气象局协商,并经保定市气象局同意,确定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的空间管制范围为800米半径圆形区域。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气象专用的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分别进行保护;对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气象观测站等气象设施予以保护。
一、雄县国家气象观测站保护标准
在雄县气象观测站观测场(以下简称“观测场”)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其与观测场围栏距离的1/8。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探测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铁路路基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大型水体、水塘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50米。
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具体标准解释如下:
1、“障碍物”是指建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遮挡仪器感应面、影响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3、“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4、“干扰源”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粉尘、垃圾场、噪声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二、气象通讯保护标准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三、对现状影响要素的处理建议
影响要素处理建议
正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260米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0米
东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广告牌: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35米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260米
通讯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0米
正东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垂柳:距气象观测场围栏30米
保津高速西引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米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84米
电线杆:距气象观测场围栏90米
东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保津高速西引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70米
雄州牌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50米
正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杨树:距气象观测场围栏40米
西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气象局附属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60米
变压器: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6米
平房:距气象观测场围栏距离49米
正西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杨树林:距气象观测场围栏106米
电线杆:距气象观测场围栏26米
电力塔: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0米
西北方向;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
气象局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60米
武装部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80米
消防队办公楼:距气象观测场围栏95米
综上所述,八方位障碍物对观测站无影响。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一、管理职责
本规划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体为雄县气象主管机构——雄县气象局。
二、行政许可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雄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雄县气象局的意见。未经雄县气象局同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三、控规的调整
管制范围内、已编制控规的地区,对规划尚未审批、有可能会超高的控规地块应在规划阶段进行控制,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控规调整,避免出现矛盾。
四、与已依法取得规划行政许可项目的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协调,对已依法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项目(含在建项目和未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立即征求保定市气象局的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适当调整;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
五、行政处罚
如有违犯,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本规划的解释权归雄县气象局所有。
◆落实楼房的具体情况,评估其对气象探测影响程度后做具体处理。
◆降低院内树木高度,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
◆建议低压电力线通讯线缆入地敷设。
◆落实楼房的具体情况,评估其对气象探测影响程度后做具体处理。
◆调查落实变压器的辐射范围,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
◆检测高速引线的交通流量,使其对气象探测的影响降到最低。
◆落实牌楼高度,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
◆降低院内树木高度,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
◆建议低压电力线通讯线缆入地敷设。
◆落实广告牌高度,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
◆建议低压电力线通讯线缆入地敷设。
◆建议低压电力线通讯线缆入地敷设。
◆降低院内树木高度,使其不对气象探测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