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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七届八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来源: 涿州政府网 作者: 2014-06-19 17: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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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牢牢把握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加快建设“毗邻北京的明星城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打造实力涿州、和谐涿州、幸福涿州,力争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活动。

  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不得因部门利益而降低办事效率,影响发展环境和工作全局。、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用服务均等化。

  十七、坚持突出抓发展,重点抓项目,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方案》,形成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落实机制。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凡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及市政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决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按照《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操作。

  严格落实市政府《防范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若干规定》,在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不落实责任记录备案制度。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录备案。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会议出勤记录备案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定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定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会议,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出访、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需按规定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落实事宜。

  市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视情况可安排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列席。

  四十四、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请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

  上会议题必须事先协调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上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报请市长审定。

  四十七、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准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时,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打捆召开一揽子会,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控制会议规模。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需报市长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审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和保定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对一些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中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政府做出决定,要坚决服从,不准推诿扯皮、顶拖不办。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阅批公文时,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五十三、市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内容属全面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审定后,由市长签发;内容属行业性、业务性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请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五十六、经市政府决策会议原则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阅审后,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五十七、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五十八、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需经各方主要领导会签,并呈送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五十九、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知、公告、通告的,须按公文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六十、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经市长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同意后,由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六十二、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属需报市政府审批事项,应提出本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后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十章工作纪律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副主任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报告。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主任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以本单位或部门名义提前向市政府提交请假报告,履行批准手续。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市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长全面负责,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分口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保持同人民群众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识民情、接地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保定市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十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各垂直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七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制发的《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关键词:涿州

责任编辑:李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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