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冀政办[200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关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所有粘土砖瓦窑,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和取缔,由砖瓦窑业主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及设备,结清工人工资,妥善安置外来务工人员;由电力部门切断制坯机供电线路,拆除电力设施。
二、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按要求关停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予以强制关闭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三、各乡镇、村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是砖瓦窑关停整顿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砖瓦窑关停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隐患,督促砖瓦窑业主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做好村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砖瓦窑关停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四、砖瓦窑所在村不得再与砖瓦窑业主续签承包合同,对于无土、无地可用的砖窑,任何村都不得为其提供取土、晒坯用地,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在关停拆除砖瓦窑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政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