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五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单位申请对座落在定兴县北南蔡乡北南蔡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登记。在进行该宗地界址调查时,宗地南侧相邻土地指界人定兴县北南蔡乡北南蔡村民委员会未到现场指界。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第5.2.4.1.3条“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我局已于2014年4月21日将该宗土地《地籍调查表》复印件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留置送达至定兴县北南蔡乡北南蔡村民委员会。截止2014年5月6日,定兴县北南蔡乡北南蔡村民委员会未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也未重新提出划界申请。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我局将以河北五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指界线确定该宗地权属界线,并为河北五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定兴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