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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6-23 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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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县域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用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落实冀电农(2012)59号《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实现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用电“四到户”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用电权益,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电力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分户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容城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电力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县建设局是小区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将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审定,并将县电力局出具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报告》作为小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小区开发商、建设单位,建设局不发放开工许可或售楼许可证。

  第六条县物价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出具价格认定报告,为配套电力设施划转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县电力局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县建设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执行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县电力局负责依据行业规定制定高低压供电方案、负责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工程验收和设备材料质量检验,确保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符合《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管理规定》和建设质量,并出具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报告》。对不能落实本办法的小区建设单位不予验收、送电,确保我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有序。

  第九条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管理规定》进行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并积极配合做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理顺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关系,确保新建小区居民正常用电。

  第四章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

  第十二条小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小区外网供电方案应与县城(市)配网规划相衔接。县电力局要提前介入,在小区基建临时用电申请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就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物资检验、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明确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及电网发展规划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小区基建临时用电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小区项目批准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小区建设规划图(书)、小区配套设施用电负荷情况等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出具设计蓝图。设计图纸经县电力局审核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执行《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城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8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每户配置4千瓦。配备有电梯、消防系统等重要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应配备双电源和应急电源。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电力局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电力物资必须是国家3C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县电力局要加强对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使用电力物资的过程检验,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接入公用电网。

  第十八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须由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企业须具有与有关业扩工程相对应的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并严格按照资质范围开展施工。

  第十九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电力局要做好现场施工的中间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施工现场的过程检查。

  第二十条隐蔽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申请中间验收。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县电力局可要求开挖检查或返工。

  第二十一条收到小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满足国家和电气行业标准规程要求、工程存在隐患和缺陷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直至完成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开发建设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力局要针对小区内外部高压电气项目、小区内部低压电气及计量装置安装等项目进行分别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告。

  第二十三条小区整体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县电力局负责做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的接管工作。小区配套电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准投入运行,县电力局不得办理正式用电和划转手续。

  第五章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划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合格后县电力局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小区电力设施无偿划转协议书》,办理划转手续,在进行划转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三)提供工程竣工、资金决算资料;

  (四)填写小区新建集中入户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划转后,由县电力局负责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与小区各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没有售出的房屋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入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售房后到县电力局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所发生电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电力局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破坏和擅自移动供配电设施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县电力局已受理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如《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管理规定》发生更改,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键词:住宅小区|电力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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