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容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保市府18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成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卫生、食药监的副县长,分管工商、质监、商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农业(畜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县政府办一名副职兼任。
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通过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全县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组成。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
(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四)县政府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的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五)县政府食安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主持人报告,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去参加。
五、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印发以下文件: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用容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它重要事项。
(二)会议纪要。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县政府食品安全委:
(一)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通报制度
对下列事项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县政府食安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各部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八、附则
(一)本规则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