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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10•6”爆炸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04 14:4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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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李宏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 孟捷 摄

  长城网保定5月29日电(李宏  孟捷)5月29日上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倍受社会关注的保定市南市区“10.6”爆炸案一审审理结果。主犯葛金水被判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葛金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甄大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被告人王芳租住的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144号1栋1单元604室、葛金水租住的北阁街4号楼5单元401室及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试验、制造雷管,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被告人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2011年4月,被告人葛金水购买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组织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绍峰、董涛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雷管过程中发生爆炸,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676804元。

  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葛金水及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的情况下,仍然为三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雷管。

  2011年6月份至2012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甄大月多次从葛金水手中购买其非法制造的雷管8000枚。

  该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甄大月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雷管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芳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为被告人葛金水等人非法制造雷管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葛金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是被告人葛金水明知雷管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仍选择在居民楼内制造雷管,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9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和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甄大月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甄大月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芳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劝说并陪同葛金水到公安机关投案,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王芳予以减轻处罚。

  据悉,2012年10月6日下午,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发生的爆炸,造成多人死伤,本楼及周围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并将葛金水、王芳列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0月8日上午10时,犯罪嫌疑人葛金水在犯罪嫌疑人王芳的陪同下,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葛金水,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捕前住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存储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甄大月,男,196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南山村人。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芳,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保定市花椒园144号1号楼1单元604室。因涉嫌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关键词:保定,法院,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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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  刘世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