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制度设计,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并存,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近年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全县人民就医看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由于政策机制、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存在着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的问题,既违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也不符合财务制度。为避免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参保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县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县域内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学生)、非农业户口的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以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捆绑式缴费。
按照上述参保范围,为了避免重复参保,对下列人员不再实行家庭捆绑: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
凡是重复参保的人员一律不允许重复报销,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单位开据的参保证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2012年新参保人员凭容城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严格人员审核。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凭证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做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依据。各乡(镇)、卫生等部门在新农合参合时要严格审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既做到应保尽保,又杜绝重复参保。
三、加强宣传和监督,确保医保工作健康运行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及百姓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全社会实现病有所医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干部职工和群众只能按照应该参保的范围参加一种保险,重复参保违背国家医保政策,重复报销违背财经纪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检查各项医保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因工作人员失误或审查不严造成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津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隐瞒、欺诈手段骗取和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国家补贴和社保基金外,要依据有关法津严肃处理,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