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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叫停一批霸王条款:特价商品 概不退换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4 11:0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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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遏制和严厉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工商部门近日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四个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清理。经审查,以下20个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规定,作为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予以公布:

  ◆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本版撰文:陈玺撼漫画:商华

关键词:工商部门,霸王条款,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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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  刘世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