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规划局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县办事处
关于发布实施《清苑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2-2030》的公告
由清苑县规划局、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县办事处编制的《清苑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2-2030》于2013年1月完成,并于2013年10月获得政府批复(清政批[2013]5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批后公布。
一、规划简介
清苑县保定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圆形区域,涉及清苑县城南土地面积约3.14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623号(2012年)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5、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冀气发〔2005〕83号)
7、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气发〔2008〕76号)
8、《清苑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年—2030年)》
9、《清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2009年—2030年)》
(三)规划期限
与清苑县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
(四)规划内容
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是取得准确、连续和有代表性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前提。而准确、连续和有代表性的气象探测资料不但对于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根本前提的作用,而且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作用。所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规划结合清苑县实际情况,确定保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清苑)的空间管制范围以保定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场为圆心,半径为1000米的圆形区域。
1、保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清苑)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在保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清苑)观测场(以下简称“观测场”)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成排树林的高度不能超过其与观测场围栏距离的1/10。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探测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噪声等干扰源。
铁路路基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200米。
大型水体、水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气象设施保护标准
国家依法对清苑县的各类气象设施进行保护。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五)主要图件
二、管理职责
本规划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三、行政许可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本规划已纳入清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得河北省气象局和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办事处的同意。未经河北省气象局和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办事处同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四、行政处罚
如有违犯,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联系方式
清苑 规划 局:8176003
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办事处:8125121
清苑县规划局
保定市气象局清苑办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