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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清苑政府网 作者: 2014-06-19 1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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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管理办法》、《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清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废旧物品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奖励:

  1、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举报严重噪声污染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至2000元奖励:

  1、举报“土小”企业摊点反弹的;

  2、举报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

  4、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举报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四)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3000元奖励:

  1、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2、举报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

  3、举报私自转移危险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条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三条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环保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每月按时拨付。其中,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废旧物品的,奖励资金由财政局在各乡镇工作经费中扣除;属城区范围内的,按监管范围在建设局、市场服务局、城区办等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五条环境污染举报专项奖励资金,要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凡属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给国家带来损失和浪费的要立即停止拨款,将资金如数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保局每季公布一次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并在网络等有关媒体上登发。

  第八条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清苑

责任编辑:李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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