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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行为的通告

来源: 清苑政府网 作者: 2014-06-19 1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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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苑县人民法院

  清苑县人民检察院

  清苑 县公 安局

  清苑 县监 察局

  清苑县环境保护局

  清苑 县司 法局

  清苑 县工 商局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行为的

  通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禁在我县境内从事小冶炼、小炼油、小化工、小塑料、小选铁、小电镀、小制革、小印染、小油漆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行为。对从事以上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县环保局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2、县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焚烧电线、电缆、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严惩。

  三、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快捕快诉快判,坚决追究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阻碍环境监督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从事各类非法生产污染环境行为。对党员干部违法从事小冶炼、小塑料、小炼油、小化工、小选铁、小电镀、小制革、小印染、小油漆等污染环境行为,或者为以上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查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苑县人民法院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清苑县公安局清苑县监察局清苑县环境保护局清苑县司法局清苑县工商局

关键词:清苑,环境

责任编辑:李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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