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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清苑政府网 作者: 2014-06-19 1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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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行动。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县境内从事小冶炼、小塑料、小印染、小炼油、小化工、小选铁、小电镀、小制革、小油漆等各类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非法生产行为;不得进行焚烧电线电缆、焚烧垃圾、违法排放污水、违法倾倒垃圾废物、露天焚烧秸秆等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凡有以上违法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和产品。拆除不彻底的,县政府将组织强行拆除生产设备和供电设施。

  三、自即日起,对仍然从事以上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打击。对从事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查扣生产设备、产品、原料,高限予以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从严追究违法责任;对进行焚烧电线电缆、垃圾、露天焚烧秸秆、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从重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电力局等责任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城区办,要集中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对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采取惩处措施,电视台跟踪曝光。

  五、全县群众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配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积极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的,予以经济奖励。

  举报电话:12369 8012394

  2013年6月19日

 

关键词:清苑

责任编辑:李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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