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经受理人员核查或缴存人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核查未通过或不能出具的,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