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健全预算执行内控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照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党政机关确定公务定点饭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定点商户等,原则上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对不具备受理公务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严格落实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规、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采购,不得擅自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建立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监督有力、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机制。 |
关键词:河北,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细则,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