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名人故居
核心提示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定名人众多。名人故居如散落在古城繁华深处的明珠,诉说着过往的故事和记忆。保护名人故居,有利于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古城风韵。为此,我市出台《保定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对辖区内名人故居进行调查论证。名人故居、重点民居保护名录将于近期公布。确定的名人故居及重点民居将予以挂牌保护。 名人故居是城市宝贵的文化资源,对于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增强人民群众自豪感、自信心,丰富城市精神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丰厚,从远古到近现代名人众多。名人故居记录着他们在保定的足迹,是珍贵的文化遗产。我市重视其保护工作,1993年,市政府确定公布了首批重点保护民居。但由于经费缺乏、产权复杂等原因,维修保护工作一直处于窘境,致使许多古民居破败不堪,有的甚至走向消亡。 保护名人故居古城各界人士在行动 为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全市名人故居基本情况,去年3月,市文物局组织专业人员在市区及下辖各县(市)开展广泛细致的摸底调查。我市一直关注文物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也积极行动起来。市收藏鉴赏家协会副会长、保定秋闲阁艺术馆馆长孙新怀等提出《关于合理使用民间资本保护保定历史遗迹的建议》。同年8月,保定市名人故居和重点民居保护管理委员会成立。9月,我市组织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孙进柱、《保定古城街巷史话图说》编著陈伯涛、原市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郭铮等专家召开论证会。 专家们一致认为,名人故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多方考证,证实在各历史时期,特别是近现代有一定影响,在某一领域有较大成绩与贡献的著名人士、国际友人等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新建已明显改变原貌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人故居,但可以定为重点民居或公布为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挂牌加以保护。 根据上述标准,我市拟定17处名人故居。包括:市区内的王占元故居、曹锟故居、孙岳故居1(撒珠胡同8号院、幸福里街10号院)、李英儒故居等4处5个点,唐县牛眼沟晋察冀军区卫生学校旧址、唐县柯棣华旧居、定兴县鹿传霖故居、安新县陈调元庄园、博野县程茂兰故居、阜平县邓拓故居、高阳县李鸿藻故居、高阳县苏秉琦故居、蠡县梁斌故居、蠡县梁鉴堂故居、蠡县黄胄故居、雄县陈子正故居、易县赵鹏飞故居等13处。 拟定28处重点民居。办公场所:南大街31号院等8处。公共场所:宋氏宗祠等8处。新建建筑:冯玉祥故居等7处。其他保护民居5处:北大街55号院等4处已于1993年公布为重点保护民居;东大街150号为高阳李氏家族旧居。 这些名人故居、重点民居最终确定后将于近期公布。 有章可循期待名人故居焕发生机 于2月14日实施的《保定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名人故居及重点民居。市文物局工作人员介绍,《保定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具有三大亮点: 资金有保障。名人故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名人故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对其使用的名人故居进行保养维修。维修经费有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名人故居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名人故居的保护和维修。名人故居保护、维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开发、利用名人故居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对名人故居的保护与维修。 惩处有措施。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名人故居的行为。违法侵占、损毁名人故居,或危害其安全,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有擅自在名人故居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修缮名人故居,明显改变其原状等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利用有方法。名人故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的原则,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街道立面、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应当注重与名人故居相协调。充分发挥名人故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名人故居使用功能,激活名人故居保护利用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人故居的维修和利用。对于出资维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修抵租的方式,将修缮资金冲抵使用租金,出资方可租用一定年限,但仅限于做文化相关产业。 相信,《保定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能唤醒人们对名人故居的保护意识。不久的将来,古城名人故居将重焕生机。 (记者 刘亚辉 实习生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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