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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蠡县法院:待中院答复后将强制执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6-05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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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蠡县法院:待中院答复后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我院接到我长城网关于群众反映蠡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年余案件推诿扯皮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核实函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实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李亚洲诉金宅、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云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一案,蠡县法院以(2012)蠡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刘志云、金宅共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87907元,被执行人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赔偿保险金200000元,后被执行人金宅上诉后又撤回。该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李亚洲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执行,我院在河间市公安局查询被执行人天翔公司财产情况显示有小型汽车五辆,在河间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天翔公司财产情况显示该公司由股东李建平等六人投资300万元成立,现该公司正常经营。我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河间市为由委托河间市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4月2日以该案不符合委托规定为由退回我院继续执行。

  我院执行中于2013年4月28日向天翔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8月13日向刘志云送达执行通知书,于同日向金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均未果。同时,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天翔公司财产,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多辆正常运营的出租车辆,经协调蠡县公安局交警队配合我院于4月26日查扣被执行人天翔公司名下出租汽车六辆。后该六辆出租汽车案外人王根元等六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称该出租车虽登记在天翔公司名下,实为个人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王根元等六人及出租车司机多次去省联合接访中心及蠡县县委上访,期间新闻媒体也初步介入。6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亚洲与案外人王根元等六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根元等六人提供担保金7万元后,法院将扣押的六辆出租汽车解除扣押交由案外人使用,但继续查封行车证、运营手续。同时,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暂时中止六个月后,现在正在审查中。5月14日,我院及时赶往沧州市车管所及河间市交通局对上述六辆出租汽车办理了协助查封手续,要求上级两机关不得对上述六辆出租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及车辆更新。

  5月14日,我院去河间市各商业银行查询三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均无果。其中,天翔公司账号在河间农行已于2011年3月24日销户,但去河间市地税局查询该公司纳税情况,在2013年1至6月仍一直缴纳税款,所用账户为河间市农行销户账号,后去河间市国税局查询缴税账号未果。

  因我院(2012)蠡民初字第332好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事故车辆(冀FBF893)属被执行人金宅所有,运营中挂靠在被执行人天翔公司经营,我院于2013年6月21日在沧州市车管所及河间市交通局办理了协助查封手续,要求上述两机关不得对该出租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及车辆更新,并与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宅公告送达查封裁定及查封清单。9月4日,依法扣押该车后,已委托我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参加竞拍而流拍。2014年2月经依法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该车作价29.85万元抵顶赔偿款,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该车。

  2013年7月,我院就中院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及可能引发的民族问题、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天翔公司管理不规范提出司法建议等问题想保定市中院请示并提出执行预案,正在答复中。

  因三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未在我院管辖范围内,虽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但一直未发现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多次协调蠡县公安局、河间市法院、河间市公安局,移送被执行人金宅、天翔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材料,终因管辖问题及立案标准问题说法不一。

  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协调沧州市车管所、河间市法院、河间市交通局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金宅事故车辆,如发现后立即予以扣押。

  在中院对请示问题答复后,对被执行人金宅、刘志云、天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继续协调蠡县公安局、河间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金宅、天翔公司拘执行为搜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侦查。

  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此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在我院辖区内,跨区执行难度大,且需多次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此案确属特殊情况,建议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提级执行或指定相关法院执行此案,我院将积极配合。

  二、执行中中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我院准予其缓交执行规费近15000元。

  此外,关于申请人李亚洲亲属反映执行局局长刘海江以看病、婚礼、出差及被执行人是回民怕遭围攻等理由推诿不办的问题说明如下,刘海江局长分别在2013年10月、12月因急性心梗在保定二五二住院两次,住院共二十五天,第二次出院后与执行二庭其他同志去贵州市出差办案五天,当事人因在这期间没有接见而有意见,刘海江局长也没有说过因被执行人是回民怕遭围攻的话,只是说应慎重,尽量减少冲突和不必要的麻烦。

关键词:蠡县,强制执行,推诿扯皮

责任编辑: 刘世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