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减半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提至10万
本报讯 记者从地税局税政处获悉,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我市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今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记者 米冬冬 通讯员 黄渭 辛亮 |
关键词:所得额,所得税,企业,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