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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保定市消保委(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20件

来源: 保定日报  作者:唐立武
2022-07-08 1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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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2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1件,加倍赔偿金额1万元。

  在所有投诉问题中,质量问题占39.08%,售后服务问题占5.21%,虚假宣传问题占2.96%;2022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消协)组织受理商品类投诉951件,其中食品类共270件,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一;2022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消协)组织受理服务类投诉229件,服务类投诉中,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有155件,位居服务类投诉第一。

  食品类、日用商品类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类投诉是焦点

  2022年上半年投诉数据显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类、日用商品类以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类投诉位居投诉前列。

  珠宝首饰质量瑕疵难维权。2022年2月阜平县刘女士投诉称在阜平县某金店购买的黄金饰品在佩戴十几天后出现发黑现象。刘女士认为该黄金饰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商家则认为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不予退换;2022年4月,涞源县消保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在涞源县某金店购买的钻戒在佩戴一周后出现镶嵌钻石脱落的状况,认为所购钻戒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一枚同款新钻戒。商家表示不能确定钻戒是人为损坏还是商品质量问题,需要返厂鉴定后再做处理。涞源县消保委在调解中向商家指出,贵金属饰品外观质量应符合“镶石牢固、周正、平服,不碎裂”的国家轻工业行业标准。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两个金店未提供所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阜平县、涞源县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退货。

  店堂告示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2022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望都县某火锅店就餐消费后参加商家举办的立定跳远打折活动时不慎摔伤,经望都县中医院诊断为“1.腰1椎体骨折,2.腰椎退行性改变”损伤。商家以活动宣传页面标有“如发生意外,本店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望都县消保委经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刘先生是在该店就餐时因参加商家举办的立定跳远打折活动导致滑倒摔伤。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望都县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一次性赔偿刘先生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5000元。

  消费提示

  保定市消保委根据2022年上半年投诉热点及监测情况,提示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三点:

  1、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时,须查看珠宝首饰的鉴定证书、三包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饰品有镶嵌工艺的要查验是否牢固;对于足金饰品要当场复秤,避免出现离店后发现问题责任难以明晰等情况;索取正规发票,发票的内容应当与珠宝首饰的标识一致,并应将质量、材质等关键信息写明。以便日后消费维权和接受售后服务保留凭证。

  2、消费者参加有奖销售,特别是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要量力而行,确保安全。经营者开展营销活动,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消费者要合理有效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合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如经营者拒绝处理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可向消协组织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保定,消费者,投诉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