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王日成 通讯员 杨新磊)近日,保定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保定市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使全市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工作有章可循。
作为河北省“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工作”研究试点,保定市民政局牵头,由保定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保定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部分社工机构、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专题研究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摸底调研、座谈交流、制定方案、试点实施等环节,制定出台《指引》,并下发各县(市、区)民政局实行。
《指引》主要包括总则、委托照护的类型及条件、被委托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监护人和被委托人的职责和义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各级职责、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7个章节17条内容。《指引》明确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所称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委托照护适用于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委托照护的未成年人。
《指引》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就医、学习、探亲时间长短,分为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委托照护、一个月以上且不超过六个月的中期委托照护以及超过六个月的长期委托照护三种类型。一般遵循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其他愿意照护未成年人的个人的顺序确定被委托人。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当未成年人为女童,且被委托人为非直系血亲时,应当将女童委托给女性照护。在实施委托照护期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只能将监护权中的部分照护职责委托给被委托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仍然要履行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法定监护职责,并履行告知、保障、沟通、管教和赔偿等义务。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生活的照料和看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监督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日常言行。
《指引》明确界定了县乡村三级工作内容,强化了对委托照护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告知、评估、备案、走访、结案等工作流程。下一步,保定市民政局将加大工作督导力度,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用心用情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