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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将迎新规 限额20万元

来源: 保定日报  作者:
2020-05-19 1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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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面向个人和小微,不得与暴力催收机构进行合作……日前,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创新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把线下模式搬到线上暴露风险隐患

  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但与此同时,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风险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

  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就已突破了贷款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大数据和风控模型试图解决信贷风险,这当中就存在风险隐患。

  另外,与线下尽调相比,线上尽职调查对数据的依赖性更高,导致大量客户信息如面部肖像、指纹等保存在银行内部,一旦遭到恶意窃取或者泄露出去,后果十分严重。

  单户消费贷不得超20万元,不得用于购房

  针对上述风险隐患,《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管理体系。

  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办法》要求,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目前,国内几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没有物理网点,主要依托互联网向全国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对互联网民营银行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办法》并没有加以限制。

  在资金用途上,《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且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据了解,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最高额度在20万元到30万元区间。从期限看,有18期、24期、36期甚至更久,这意味着各家银行在贷款期限上要进行调整。而对期限超过1年的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银行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的要求。也就是说,部分银行以前推广的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在互联网贷款中是不可行的。

  目前,多家银行已加快推进无接触贷款业务。为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办法》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

  不得与暴力催收机构进行合作

  此外,《方法》规定,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都不属于银行互联网贷款。

  《办法》多条规定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做了详细规定。总结来说,《办法》要求银行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业务。可见,新规更加重视金融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平衡金融服务便捷和安全性方面超过2018年的版本,完善了双向互动机制,进一步保护了信息完整性。

  另外,针对一些金融平台采取暴力催收等行为,《办法》也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如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