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截图。 来源: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长城网保定讯(见习记者刘鑫鹏)12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12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赔偿请求人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田丰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0444.6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田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田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本决定已依法于2019年12月29日送达田丰。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冀06刑申11号再审决定,决定该案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7月2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刑再5号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终592号刑事判决书及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理过程中,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于2019年8月22日要求撤回起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对田丰因无罪羁押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结合田丰被羁押856天的法律事实,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日平均工资标准315.94元作出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70444.64元的决定;田丰因无罪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决定为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综合考量该案侵权情形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