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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社与公安部门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郭东 2016-03-21 18: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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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涉嫌骗保,除被追缴或追回诈骗资金外,还将被人社、公安部门联合严惩。省人社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要求,全省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效能,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导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知提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移交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 李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