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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网 作者:解哲琳 2016-03-10 16: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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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3月9日讯(记者 解哲琳)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为维护妇女权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倡导维护妇女权益的日子,发布了3起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示广大妇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男子去世后妻女与父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吴某是杨某丙的妻子,二人生有一个女儿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是杨某丙父母。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时,杨某乙、李某一家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了某县某村村委会9.7亩土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的土地由于其子杨某丙结婚生子分为两户: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乙名下6.3亩、杨某丙名下3.4亩。

  2011年7月杨某丙因事故去世。2012年10月,杨某乙、李某某等占用了杨某丙名下3.4亩承包地。杨某丙之妻女吴某某、杨某甲认为杨某乙、李某某等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案件经基层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支持了吴某某、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目前,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法条上特别注重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农村在确定各个农户应承包的土地面积时,有时缺乏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此案中,第二轮承包重新订立了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所以杨某丙家庭是争议的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杨某丙妻女因出嫁、出生应计入到杨某丙户内,杨某丙家庭户成员当然包括了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去世后,其妻女作为杨某丙的家庭成员,依然享有承包经营权。

  男子三次起诉离婚纠纷案

  杨某与杜某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杜某怀孕后被查出患有乙肝病以及是否生下孩子等问题,双方发生分歧。

  杨某于2013年9月22日起诉离婚,当时杜某怀孕,杨某撤诉。2013年12月20日,杨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期间,2014年2月6日杜某生一女,女儿尚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杨某撤诉。女儿杜某某满周岁后,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杨某与杜某离婚,女儿杜某某由杜某抚养,杨某一次性给付杜某子女抚养费31000元,杜某婚前个人财产归杜某所有。关于结婚前杨某给付杜某彩礼的问题,因两人结婚时间较长,且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故杨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杨某与杜某的婚姻在结婚初期还是可以的,但是自杜某怀孕后,夫妻感情出现多次波折,因杜某是否患有乙肝病,该病情是否影响孩子的身体和抚养费问题发生分歧,双方均剑拔弩张,视对方为仇敌,一度在庭审中言语冲突。此案中杨某前两次起诉,均撤诉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4条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出发,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离婚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法分割,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女子怀孕期间被辞退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

  2008年5月8日郭某与石家庄某食品加工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任店长职务。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配送中心为郭某缴纳了一定期间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

  郭某因怀孕后反映较大,有先兆流产症状,医院建议其休息。郭某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亦未支付郭某病假期间工资,郭某未再上班。2010年4月20日配送中心以郭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关系。配送中心自2010年5月起再未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

  此案首先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但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郭某与配送中心自2010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配送中心为郭某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应该补缴的费用,配送中心依照规定给付郭某经济补偿金、支付病假工资、赔偿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生育津贴损失等。一审判决后,配送中心不服,诉至市中院。二审进行了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配送中心给付郭某20000元,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按原判决全部内容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行使自己的用工权,侵犯女职工的病假权利,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本案中郭某因怀孕后有先兆流产症状,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侵犯了女职工享有病假的权利,后以郭某不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因配送中心未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配送中心应赔偿郭某生育期间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和生育津贴损失。

关键词:石家庄中院,妇女权益,妇女节

责任编辑: 李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