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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举办托育机构应及时向卫健部门备案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张淑会
2020-12-25 1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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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规范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举办托育机构应及时向卫健部门备案

  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对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进行规范。据悉,该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根据该细则,举办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应结合当地实际,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当地实际,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登记并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向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改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上述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在登记业务范围(或登记经营范围)目录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已登记托育机构备案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等。(记者 张淑会)

关键词:河北,托育机构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