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倡导采用网上投诉、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信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提出诉求,执意坚持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信访行为的;
(四)以信访为由,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等非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工作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工作场所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责令其离开带回滞留、滋事人员,拒不执行的;
(六)以信访为由,煽动、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行为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他人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信访行为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信访行为的;以信访为由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信访活动的;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九)在信访过程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由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信访行为的,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帮助的;
(十一)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