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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来源: 保定日报  作者:
2020-05-20 17: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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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两部《条例》答记者问

  2020年05月20日

  □本报记者 安亚静

  5月19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保定市禁牧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问:《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哪些地方特色?

  答:《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是在借鉴浙江、北京、天津、广东、四川、江西、贵州等省市以及扬州、无锡、济南、宁波等市河道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保定市河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四个特色:一是明确河道的概念。《条例》根据保定市的实际,将水库也纳入河道的范畴,明确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二是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市城区水系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莲池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清洁工作。三是强化河道的安全管理。《条例》坚持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的立法宗旨,规定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应当经审批的行为;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四是提出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水量,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问:《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长制作出哪些规定?

  答:《条例》将“全面实行河长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对河(湖)长设置、河(湖)长职责、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以及河(湖)长巡河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河道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市、县级、乡(镇)设立总河(湖)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向社会公布。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河(湖)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条例》明确,市、县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在总河(湖)长领导下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问:《保定市禁牧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如何发挥对保定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作用?

  答:保定市是河北省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大市。然而,我市各县区仍有大量放养的草食牲畜,对林草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并且伴随着放牧活动,人为诱发森林火灾的风险不断加大。为解决因放牧而导致的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我市就禁牧出台《条例》是大势所趋。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保定”是顺应经济发展大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抉择,也是民意所在。建立科学、完备的地方性禁牧法律规范,才能有效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才能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问:《保定市禁牧条例》在立法上有哪些创新?

  答:我市这次出台的《条例》在总结其它省、市禁牧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一系列创新机制和保护措施:一是规定禁牧的自我约束机制。规定禁牧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公约,明确义务和责任。并且确定禁牧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承包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禁牧规划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禁牧目标要求、地方产业状况、农民收入来源构成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确定禁牧区域、期限、方式等。并对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作具体规定。三是将非法野外用火纳入《条例》。对羊、牛等草食性牲畜放养人野外用火作明确规定。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