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主城区空气质量,切实维护市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保定市满城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和范围
主城区(外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主城区内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以外,在区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限放重点区域
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4、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6、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限放品种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2、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3、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4、冷烟花;
5、电子礼炮。
四、违法行为追究
违反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非法燃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