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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产经营单位14种不良行为之一将纳入黑名单

来源:长城网综合 作者:张岩 2016-02-05 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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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日,河北省出台一系列《办法》,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启动第四轮安全生产承诺建设,将建立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一致的执法检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等等,来加强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控力度,确保全省生产安全。

资料图。图片来源网络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有14种不良行为之一将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已列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的;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行业企业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三年内2次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存在其他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黑名单”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办法规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我省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其新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实施相关监管监察措施。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进行抽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约谈1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措施。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情况应同时通报纪委、组织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不得推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关于开展第四轮安全生产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启动第四轮安全生产承诺建设

  省安委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第四轮安全生产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有关要求,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对承诺事项及内容进行充实、修改和完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承诺建设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核心,突出强化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培训责任,防范职业危害,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承诺书样本,印发各地参照执行。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对承诺事项和内容进行细化完善,确保承诺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符合各行业企业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实效性好。

  对企事业单位承诺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对企事业单位承诺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将承诺内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必查内容,严格考核各承诺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质量。督促承诺单位严格按照承诺书明确的承诺事项,制定兑现落实计划和工作保障措施,逐条逐项兑现落实承诺内容,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一次述职,并将承诺落实情况书面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安委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抽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承诺制建设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省安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和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在相关企业中开展诚信管理工作,不作出承诺就不能成为诚信企业。将承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承诺事项、被督导检查情况、受处罚和表彰奖励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通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或不履行承诺条款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规定,纳入D级企业管理,并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限制,使企业承诺事项得到兑现,推动河北省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到2020年,所有行业都有行业和技术标准支撑安全监管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到2020年,所有行业都有行业和技术标准支撑安全监管。

  依法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事故及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较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经省政府同意后,实行提级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督查机制,对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责任追究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事故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

   2016年起,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5年底前,完成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各类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变相审批事项,完善监管执法工作制度。自2016年起,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2016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互联工作。

  (据河北日报、河北青年网、中国网等综合)

关键词:安全生产,承诺,黑名单

责任编辑: 李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