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保定公安交警联合巡特警,始终坚持酒驾醉驾严管严查不放松。尽管在如此高压严管的打击下,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9月2日至4日,全市范围内共查处醉驾122起、酒驾233起。
9月3日晚间,公安交警一大队在七一路与文博街交叉口附近,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23时许,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小型轿车,沿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七一路与文博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段某某家住清苑区,其与朋友在七一路某饭店吃饭,吃饭时饮用三两白酒,酒足饭饱后在饭店门口找了代驾,由于担心代驾费太贵,于是就让代驾将其送至东二环附近后,就结束代驾行程。随后,段某某便自行驾车,从保定市莲池区七一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出发,向清苑区行驶,不料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9月4日晚,公安交警三大队交警在天威路与西二环交口附近查酒驾,22时5分左右,王某某驾车从天威路西口自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王某某当天晚上并未饮酒,但是中午吃饭时饮用了白酒。执勤交警经查询,王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由于这一顿“中午的酒”,其驾驶证面临被吊销的风险,王某某不禁悔不当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严重威胁自身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驾驶人务必绷紧安全这根弦,安全驾驶,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