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印发,补贴原则、适用范围、补贴标准、申领程序及相关要求均在其中。《补贴办法》明确,凡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每台电梯补贴15万元。
据介绍,为切实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心的生活环境,解决老龄人“出行难”问题,有效推动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给人民群众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保定市财政局起草《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办法》,并于2022年6月17日保定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27日正式印发给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财政补贴资金遵循“事后申领、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补贴办法》适用范围
■对主城区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且按照要求履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财政补贴。
■申请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为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所有业主委托1名业主或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申请人提供单一账户作为财政补贴接收账户。
■市级财政仅对莲池区和竞秀区进行补贴。
《补贴办法》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标准采取定额补贴、鼓励先行的方式进行。
凡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居民交纳一定比例的定金(具体时间以在区住建局备案时间为准)且在年底前完成安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照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贴;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完成安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按照10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贴;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补贴的50%;
2024年以后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再进行调整。
《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在办理完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住建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各区住建部门将满足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或各区确定的其他部门)审核,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3.各区住建部门于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四批汇总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财政补贴申请情况,根据市、区财政补贴各50%的比例,对本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
4.市住建局负责汇总主城区报送的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并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金额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区财政局。
5.各区将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汇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对于采用“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实施加装电梯的,由社会资本方提交财政补贴申领材料,具体申领程序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各区将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汇入加装电梯申请人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补贴办法》相关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或社会资本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对符合申报程序规定的加装电梯项目,要及时审核,汇总上报。
■各区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区级财政补贴申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
■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资金。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办法。
该办法自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