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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2021-12-22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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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最新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打击违法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

  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 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严格落实两名或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

  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深化受立案改革 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深化受立案改革。针对推诿、拖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健全接报案登记、审核和监督制度。对群众报案,凡属于公安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

  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公开要求。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委托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不能“只罚不教”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说理执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关爱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执法过度、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事件和不稳定事端。

  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落实违法所得退赔要求。当事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过罚相当。

  整治压案不查、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

  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实立案,压案不查,“一刀切”处罚或者过罚不相当,选择性、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突出问题,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行为。

关键词:公安部,监控设备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