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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来源: 保定晚报  作者:陆征
2020-08-28 1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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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对困难群众分类资助等要求。

  提高医保筹资标准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通知》要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中央、省财政按规定实行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市、县两级要用好居民医保新增资金,坚持公平普惠,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2020年底前,全市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重点用于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多发病、常见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

  对困难群众分类资助

  《通知》提出,落实我省医保药品目录政策,按照全省统一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政策执行。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费用增长额度、年均医药费用增长额度、药占比等考核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继续保持贫困人口倾斜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同时《通知》要求,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100%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按照当年度参保缴费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实行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

  采取多种形式逐人逐户排查贫困人口参保状态,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落实贫困人口省内转诊就医享受市内待遇政策。

  推动多元复合支付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细化区域布局要求,严格准入条件,优化工作流程,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继续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和按病种分值(点数法)付费等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政策。

  此外,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逐步将全市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记者陆征)

关键词:保定,医保,补助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