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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审结清苑区夫妻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 保定晚报  作者:
2020-07-03 1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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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以在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人的身份,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丈夫王某明知妻子的行为属于非法却当起了“帮凶”。保定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被告人杨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夫妻二人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帮他人“倒贷”“验资”等为由,以高息为诱惑,向牛某某、任某某等28人吸收资金,且她在明知上述部分人员资金来源系向社会公众所吸收情形下,仍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作为杨某的丈夫,明知妻子杨某的行为违犯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但在杨某授意下,仍然帮助其向牛某某、王某等多人吸收资金,且在明知上述部分人员资金来源系向社会公众所吸收的情形下,依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给妻子杨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吸收群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大家,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人民群众要提高风险识别、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个人财产损失,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谨记: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同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立即向政法机关举报,人民法院将通过案件审理,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 法条链接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