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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依法严惩违法排污犯罪行为对三起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 保定晚报  作者:
2020-06-29 15: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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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本应大家共同来呵护,然而却有人只顾个人眼前利益对生态环境肆意破坏。我市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近日对三起违法排污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六名被告人均受到刑罚。

  运危险废料偷偷倾倒

  三名被告人获刑

  邓某某指使吴某、杨某某用厢式货车装载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废料,于2019年5月10日至18日凌晨,先后多次拉至博野县北邑村东一处坟地旁渗坑内和博野县小店村集贸市场西侧渗坑内,向渗坑内倾倒液体废料。

  群众闻到刺鼻的气味之后向警方报案,博野县警方经缜密侦查将吴某、杨某某先后抓获,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渗坑内所提取液体检验为强酸溶液,溶液PH值为1,属于有毒物质。检察机关以邓某某、吴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博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指使吴某、杨某某通过渗坑排放的液体废料属于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愿认罪认罚及邓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某、杨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生产废水随意排放

  小作坊主获刑并赔偿

  2019年4月至6月份,李某租用涞水义安镇某村民房屋开设拉链头打磨清洗小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不加任何安全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入未作防渗措施的渗坑内。

  案发后,经保定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李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浓度85mg/L,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益诉讼。

  涞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排放清洗废水,废水中总锌浓度85mg/L,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生产时间较短,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土壤修复费9880.5元,鉴定费112000元,共计121880.5元。

  非法排放有毒废水

  两名被告人获刑罚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袁某某等人未经环境管理部门批准,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在唐县北店头乡东显口村一家养殖场内非法经营油漆原料加工摊点。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南侧渗坑内。经河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排放入渗坑内的废水含有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等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