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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实行社保缴费减免及延期政策

来源: 保定晚报  作者:
2020-03-31 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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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保定市实行社保缴费减免及延期政策 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本报讯(记者 陆征)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保费工作,近日,保定市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冀人社规〔2020〕3号)(详见河北人社网和保定人社网),对社保缴费减免及延期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也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在此期间申报核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加三项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单位):

  1.2019年度企业(单位)亏损,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0%(含)以上,申请当月企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2020年1月正常缴纳所登记参保险种(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

  3.申请当月企业(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减少幅度不超过2020年1月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

  4.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020年新成立企业(单位),不参考2019年企业经营情况。

  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至31日;4月至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申报当月生效,可缓缴申请当月至2020年11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