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纳入名单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通知明确,申请纳入名单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规定)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发改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审核汇总本地企业名单,按程序上报省发改委;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改委,其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通知要求,各级发改部门、省国资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调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记者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