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红线守护绿色生态
□李刚本报记者贾红路水土保持亟待加持“法律锁” 黑土肥力高,素有“土中之王”的美称。“捏把黑土冒油花,插根筷子也发芽”,过去,人们形容黑土地的肥沃常常这样说。我省位于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的东北黑土区中部,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但是多年来大规模的农业开垦与不合理的耕作方式,使黑土地水土流失日益严重。虽然近年来,我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资料,全省土壤侵蚀面积为8.19万平方公里。全省侵蚀沟道11.55万条,总面积928.99平方公里,沟壑密度0.10公里/平方公里。 1993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发展的要求。2011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颁布实施,其在规划、预防、治理、监督、监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我省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需要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在规划、预防、治理、监督、监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做到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因此,制定《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筑牢水土保持的“法律屏障” 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条例》共7章54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全面融汇了新《水土保持法》新增的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管理职责;增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能力建设;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并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区分了违法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通过提高处罚下限、调整处罚计量起点、按照上限定额处罚等方式,加大了震慑和惩戒力度。 《条例》健全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管理职责,规定了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规定了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的内容。条例中强调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方式,在规定“谁承包治理谁受益”原则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特定区域的禁止行为、植物保护带的营造范围和主体,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内容;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内容;规定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条例明确了禁垦坡度和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内容;规定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确定管护单位、落实管护责任;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条例》明确了不同分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及措施,较上位法增加了城市和矿区水土流失治理的内容。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区分了违法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通过提高处罚下限、调整处罚计量起点、按照上限定额处罚等方式,加大了震慑和惩戒力度。 水保事业还应多管齐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成效。出台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复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等,水土保持法规、制度和规划体系不断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基础性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二五”以来,我省以黑土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实施了黑土地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侵蚀沟治理等工程。这些工程实施过程中,以改善水土流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切入点,遵循以小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成功技术路线,取得了显著成效。近五年,全省新增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1.45万平方公里,累计完成4.28万平方公里。 “十二五”以来,全省不断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率、实施率、验收率不断提高。哈齐客运专线工程、中俄原油管道工程、黑龙江干流堤坊工程、哈黑高等级公路等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都依法编报、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大幅度减少。同时,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积极推动以封育保护为主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全省实施生态修复面积不断增加。 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水土流失动态预报。实现了对部分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点地区和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完成了第三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为全省生态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只有广泛深入地宣传才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并加快配套的制度建设才能使《条例》更加深入人心。配合《条例》,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遏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必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我省将对重要的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以及江河湖库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强化保护;加大封育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小流域治理是治理水土流失的有效手段。我省将继续强化在水土流失区域的小流域治理,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综合治理模式,有效控制黑土流失和退化的趋势,使黑土层厚度不再变薄,生产力不再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为此,水保专家呼吁,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建立地方政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度。要发挥地方群众在防治水土流失中的主导作用,让广大群众从工程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群众生存和长远发展问题。此外,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建立覆盖全省各主要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为全省生态建设宏观决策提供及时、可行的科学依据。 |
关键词: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