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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纠正保定王玉雷故意杀人错案始末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肖俊林 2017-10-16 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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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右二)与同事研究案情

  2014年2月18日22时许,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接该县白云乡村民王玉雷报案称:当日22时许,其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次日,顺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经排查,顺平县公安局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嫌疑,于2014年3月8日对王玉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提请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顺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蔡文凯作为案件承办人对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和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疑点:王玉雷先后9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讯问,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供述之间存在矛盾;在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说法,且去向均未查明;作案工具与尸体照片显示的创口形状不能同一认定;现场提取物证未作出DNA鉴定。3月18日,蔡文凯与主管副检察长付亚辉首次提审王玉雷。在提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玉雷右臂被石膏固定且行动吃力。在询问王玉雷伤情形成原因时,其极力回避,但对其杀人行为予以供认,案件存在的疑点仍不能排除。

  检察长曹金耀听取汇报并进行认真阅卷后,亲自到看守所提讯王玉雷,并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在提讯时,经过曹金耀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王玉雷消除顾虑后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称被害人被杀不是其所为。

  2014年3月20日,顺平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研究讨论,建议对王玉雷不批准逮捕。鉴于案情重大,并存在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上访的隐患,决定向保定市检察院汇报案件。

  2014年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朱庆昌召集7名业务骨干听取案件汇报,并向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进行了报告,彭少勇副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主持讨论。在听取了顺平县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的汇报后,彭少勇认为被害人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亡时间,公安机关认定王玉雷的作案时间不足信;王玉雷对作案工具的种类、去向及作案时所穿衣物的供述存在矛盾,且均未查实;供述的作案工具斧子、锤子、刨锛也与尸体前额“U”形伤口不吻合;除王玉雷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玉雷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案件达不到批准逮捕的条件。

  2014年3月22日,经顺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定王玉雷口供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排除王玉雷口供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玉雷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对王玉雷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顺平县检察院按照保定市检察院的意见,积极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手套进行鉴定,对受害人与其他人是否存在矛盾等9个问题进一步展开深入调查。经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发现,被害人因地埂问题与同村王斌发生过争执,为此将王斌列为重点人员之一。经过DNA鉴定比对,王斌的血样DNA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手套中鉴定出的DNA可同一认定,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犯罪嫌疑人王斌被抓获后供述了整个作案过程。2014年7月7日,顺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斌。2015年1月15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并入选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国务院人权白皮书。

  (本报记者肖俊林)

关键词:保定,王玉雷

责任编辑: 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