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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

来源: 河北经济日报 作者:张秀娟 2017-06-06 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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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全省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规范用药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全面推进健康河北建设。

  《意见》强调,加强药品准入管理和一致性评价。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临床急需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河北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型新药,坚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考核、第一时间上报”,优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支持省内医药龙头企业联合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意见》明确,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药品有效供应。鼓励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要求,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 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提出,完善药品补偿机制,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关键词:药品,生产,流通

责任编辑: 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