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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政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任职

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梁峡林 2015-06-09 09: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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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将重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政府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任职,也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根据《方案》,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主要是,省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此项工作从本月展开,至9月底结束。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政府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任职

  《方案》明确,将重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各单位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严禁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应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于8月31日前报省审改办。中介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关键词:转企改制,中介服务收费,机构执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定价

责任编辑: 李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