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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电工的违法窃电问题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齐炳军 2014-08-11 16: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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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近年来,电力企业在营销稽查时,大多只注重对违章用电、用户窃电行为的查处与打击,而忽视了对电工的稽查与管理,以致农电工违纪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难看出,这些问题除了重视不够,管理不善的原因外,更主要的是由于部分农电工思想觉悟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水平差,所以造成营业漏洞较大,工作质量较差,管理不规范,致使线损升高、均价下降,因此,打击农电工违规窃电问题刻不容缓。

  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随着全民普法意识逐步提高,“电是商品,窃电是违法犯罪行为”、“用电是权利,缴费是义务”的意识已经在广大用户中深入人心。一般窃电行为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农电工违规窃电现象却屡禁不止,且呈上升趋势。公安部门在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和供电部门密切配合,才能辨伪去妄、针对重点、打击焦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我就针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一般窃电与农电工内部窃电的不同特点

  一般窃电,是指一般主体的直接故意窃电行为。通常表现在居民生活、农排灌溉和个体工商户工业、生产用电的窃电行为。这种行为大的窃电行为相对表象,易于现场查实,便于掌握证据,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这类窃电行为时,对证据的掌握、法律的运用较为直接得力;

  农电工内部窃电,是指农电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法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窃电行为。其主要特点具有隐蔽性、抽象性和复杂性,在证据掌握上存在不确切性,由于农电工属于供电企业内部人员,公安部门在打击这类违法犯罪中存在许多盲区,不容易查证,证据不好调取。

  二、在职农电工的基本情况

  农电工一般隶属于县级供电企业,直接建立短期或阶段期限的劳动用工关系的基层员工,不同于国家电网企业在编的长期劳动用工关系的员工。一部分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乡镇电管站取消后,由原来的农村电工中招聘过来的人员,政治素养、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没有经过专业院校培训而在岗的劳动关系人。他们职责任务一般为抄表工或收费员,在基层供电所(站)领导下开展工作,部分人员由于从事过辖区内的用电施工、维护、管理任务,所以有较高的用电操作实践经验。随着农电体制改革和“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他们由原来承担着辖区村镇居民生产生活用电的维护、管理、收费任务,转变为比较单纯、专一的抄表或收费任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和供电企业的长期在编员工相比较低,所以部分农电工的心理上感到不平衡。

  三、农电工窃电行为的动机及特点

  农电工特殊的职业岗位,工作范围涉及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关系,接触行业范围广泛,接触人群层次多样,面对私营企业的火爆利润,面对农电工与在编职工的待遇差距,极易产生私心邪念或占有欲望的犯罪心理动机。一但条件成熟,就会侵占国家利益。

  其主要作案手段:(一)、掩人耳目,一户多表;直接获取,私设“黑户”。用打“白条”或小本记帐方式,直接收取电费,高收低缴,利用用电性质不同的电价差额获取个人利益。(二)、钻政策的空子。供电企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距离、不同环境等条件,测定每条线路的理论线损,在日常管理时根据线损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根据每月的线损完成情况对责任员工进行考核。而农电工正是利用这种特性,扩填“线损”损耗数额,保持供销平衡。

  这种农电工违法窃电行为的合作利益对象不是一般普通用电户,大多都是大企业用户或工商业户,窃电行为无损用电户的利益,具有“隐蔽性”特点。由于作案的农电工和合作用电户互相得利,能获得用电户的认可,服务水平不会降低,因此具有“常态性”特点。

  四、监管与技防措施相对落后。

  由于农电工受教育程度、思想觉悟、工作待遇都相对低下等原因,供电企业作为其行政主管部门,也开展常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操守培训等活动,但是力度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虽然基层供电所按照村镇或线路的不同范围确定了用电维护人员,而农电工作为吃住在辖区内的用电人员,因为习惯性和就近性原因,还存在用户不通知供电客服部门,而直接找农电工“干私活”维修维护村内电力设备的情况,不但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也给营销管理增加了很多窃电漏洞和服务隐患,这也是供电部门亟需面对的监管课题。

  另一方面,现行技防措施落后和不普及因素。虽然供电部门在部分大客户和公用配变上安装了远抄系统,对于表计故障和线路问题能在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形式提示主管部门,但是工作时间之外期间,故障提示信息也不会得到及时处理,并且由于资金短缺问题,大部分的村外排灌配变和个人产权配变依然没有安装远抄等技术防范措施,还存在故障和窃电情况不能被及时发现的状况。往往等主管部门通过表计数据发现异常时,违法窃电行为已经结束,再查证现场时已经于事无补。由于“内部人员”作案,并且窃电行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较强等方面特点,对社会、个人的影响与危害在当时不易察觉,社会监督举报的利用率较低,技术防范和监督的难度都显而易见。

  五、打击处理不得力,具有严重危害性

  营销稽查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数据显示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公安机关和电力稽查部门对重点“线损”增大区域进行联合调查与侦查时,往往收效甚微。首先,由于电力资源是无形资产,公安机关在调查走访获取直接证据上非常抽象,不同于绕过计量装置进行窃电的普通窃电行为,取证较为困难。其次,在询问农电工程序中,一般态度较为端正,承认报高了“线损”额度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之,掩盖了其违法违纪、谋取私利的真实目的。并且由于证据的不确切性,在打击这些违法窃电行为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犯罪构成不能成立,至使在确定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造成很大被动,最后处理只能依照内部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长此以往,更会助长农电工继续作案的嚣张气焰,造成以及其他农电工效仿作案的恶性循环。

  六、改进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严格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确凿的内部人员严厉惩处。对于屡教不改的人员,不能包庇,坚决清除出电力队伍,使内部人员的窃电行为作为不可触摸的红线。

  (二)、尽快普及远抄表计系统,增加防止故障和窃电现象的反应措施;改进和提高科学技术预防能力,做到第一时间早发现早处置。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供电企业在编员工可以考虑直接进村,实行责任制方式,严格票证监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制度的落实加强约束力。按照同岗同酬的原则,提高农电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强化营销管理,严格抄、核、收各个岗位的不穿插性,各司其职、互相约束;开展经常性的用电营业普查,严格区分辖区用户的用电性质,避免出现有户无表、有表无户等情况发生;执行轮岗制度,定期更换辖区责任人,破除内部人员违法窃电的作案空间。

  (五)、完善立法,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电力法》、《供用电使用条例》等法规与当前的新形势已经不太适应,应努力提高改进与刑法的对接力。提升对无形资源资产保护与打击措施的具体程度,加大打击力度,一但查处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形成严历打击类似犯罪的社会氛围。

  (六)、发动群众,完善举报监督奖励机制,按照有奖举报的措施,鼓励群众举报窃电行为,打击违法窃电的嚣张气焰。(齐炳军)

关键词:国网,蠡县

责任编辑: 李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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