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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伪基站”案宣判 骚扰8万人获刑4年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2014-05-22 1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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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的案件为北京市首例“伪基站”案,庭审现场,辩护人及公诉人就两个问题展开交锋。

  1破坏设施是否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国领并没有“主观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张国领之前与移动合作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之后独自从事短信广告业务,其实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心态是一样的,业务都是短信广告,方式也都是通过基站发送,都占用移动的通讯网络,唯一不同的区别就是,是否经过移动公司的授权。

  公诉人认为,张国领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因为他从事短信广告业务两年之久,熟悉该业务,也知道未经移动公司的授权不可以使用其通讯频率,同时,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他也承认,他知道在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时,会对接收短信广告的手机用户造成干扰。因此对于“伪基站”会对手机屏蔽造成中断,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2 “频率”是否算公用设施?

  辩护人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所指的设施,应该是有形的设施,不是无形的频率,而手机是私人的,不是公用电信设施,所以张国领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即使张国领未经授权使用了移动的通讯频率,需要按刑事处罚,也应该定性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北京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明伪基站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约两分钟。根据最高法等部门新出台的文件中对“伪基站”做出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关键词:伪基站,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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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世柠